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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   余伟安律师,男,1979年生,2003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获得法学学学士位;2005年2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5年10月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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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余伟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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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合同期工伤待遇可享受多项补助

合同期工伤待遇可享受多项补助

新闻来源:劳动者报 作者:兰增干 时间:2011-02-16

 

在合同期内发生工伤,劳动者不仅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还可以享受与之相关的其他补助。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余伟安曾代理过一个工伤案件,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200571日,王某应聘到西安某筑路机械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自200574日至2010630日。对一个年轻人来讲,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恐怕是人生最快乐的事情。然而好景不长,2006117日,王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后被送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碾压脱套伤;右手掌骨多发性骨折伴腕关节活动大部受限;右拇指离断伤(末节)术后屈伸及对掌功能大部受限。
    2006519日经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确定停工留薪期自2006117日至2006717日共六个月。2009114日经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为六级伤残,公司遂为王某办理了工伤保险。王某为治疗工伤,先后住院2次,共计住院128天,公司给王某已支付了1500元的伙食补助费,王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公司也已全部付清,王某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00元。公司一直按照600/月标准支付其工资。20107月,王某委托余伟安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仲裁委认为:王某要求其所在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王某2006年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00元,但低于当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882.6元,应按882.6元支付王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故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但该公司辩称王某伙食补助费为5元,但其提供的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为每天20元。现王某住院128天,其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20元的70%标准计算。公司已为王某办理了工伤保险,王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中解决,仲裁委不予处理。
    代理该案的余伟安律师认为,本案中受伤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因此其享受的工伤待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另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等在申请仲裁前基本已经落实,工伤职工申请仲裁的主要是应该由单位支付的部分。劳动仲裁委才查明案件事实后对于申请人要求的单位应该支付的工伤待遇给予了裁决。以下办案律师余伟安律师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对本案中涉及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逐项分析,并就此类案件中常见的问题给予解答。希望对于读者在处理类似案件中有比较大的启迪和帮助。
    记者咨询余伟安律师得知,拿王某来说,他的工伤待遇还应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限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余伟安律师解释,本案劳动仲裁前单位已经全部支付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办理了工伤保险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谁来承担?答案是:单位同意的,单位承担。治疗工伤不得不超出工伤医疗规定标准必须的费用也由单位承担。单位不同意,受伤职工本人要求并非不得不超出工伤医疗规定标准的费用由职工本人个人承担。
    另外,本案中最终鉴定结论为六级伤残,因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14个月。而本人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计算应该为882.6/月。
需要说明的是,(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初次鉴定结论七级伤残时已经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2个月工资,重新鉴定为六级,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发。(2)工伤保险基金原支付的标准为职工本人实际工作600/月,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人工资应为882.6/月,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没有足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受伤职工有权要求依法补发,如果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拒不补发,工伤职工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本报记者兰增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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