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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   余伟安律师,男,1979年生,2003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获得法学学学士位;2005年2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5年10月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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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余伟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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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交通事故工伤的赔偿补差?兼得?

陕西工人报 002_副本

交通事故工赔偿  差?兼得?

2012622日)

很多人可能都很难将交通事故和工伤这两个看似距离有些遥远的话题联系在一起,但是如果是在上下班路上引起的交通事故又该如何来看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但是目前,不但有不少劳动者对这方面的规定所认识不清,同时一些地方规定与国家的法规也存在不一致,成为劳动者维权的障碍。

    事件李某是西安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职工。201151022时左右,李某骑自行车去单位上班途中,在行至红光路时不慎被一辆由西向东的车撞倒,随后又被一辆由东向西的车辆拖带出数米远,李某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西安市交警支队未央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后李某近亲属与肇事车辆一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获得民事赔偿30万元。就此民事赔偿部分处理结束。在2011726日,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李某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184日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为工伤死亡。之后李某近亲属向单位提出享受工亡待遇,但是用人单位认为李某近亲属已经在民事赔偿中获得了三十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坚持“补差”赔偿,只愿意支付3-5万元,拒绝全额支付工伤死亡的赔偿待遇。

    争端李某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就赔偿上的“兼得”和“补差”观点不同,产生纠纷。而双方分歧的法律依据之一则是自200471日所实施的《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而这成为很多用人单位坚持“补差”之说的法律依据,也成为指导众多劳动仲裁委办案标杆。

    而记者从本案件的代理律师余伟安处了解到,国务院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亡待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是对工亡职工近亲属家属的社会保险待遇,只要认定为工亡,则工亡职工近亲属有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全额的工亡待遇,不受任何限制。申请人虽从交通事故肇事方获得一定民事赔偿,但《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此类情况不能全额享受工亡待遇,因此也并未对此类情况享受全额工亡待遇设置任何障碍。因此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只要认定工亡,就可以享受全额工亡待遇。而这也是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范畴的性质所决定的。

    同时余律师还认为,工亡待遇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分别属于劳动法社会保险和民法侵权赔偿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范畴,从项目名称、计算方式、参考数据讲都完全不同,不存在“补差”的前提基础,而用人单位所坚持的“补差”则是违法的,没有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支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它字第12号)对此类情况有明确的规定,即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一方获得民事赔偿后仍可以获得全额工伤待遇,这是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一方的法定权利。因此《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理论上存在缺陷,与《工伤保险条例》这一上位法相关规定冲突,因此不能作为处理此类交通工伤案件的法律依据。

 解决经过认真考虑,李某近亲属最终提起劳动仲裁,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仅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李某近亲属3.5万元。李某近亲属不服,起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金1893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用人单位支付李某近亲属2011510日之后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757.4元。未央区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李某近亲属主张工伤待遇事实明确,证据确凿,于法有据,最终采纳余伟安律师代理意见支持了李某近亲属的所有诉讼请求。

    余伟安律师告诉记者此案是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典型的双赔成功案例。虽然目前全国各地在处理“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问题    时所持观点并不统一,包括西安市政府很多地方都制定了“补差”的地方性规定。但人们应该从理论角度认识到,这样的地方补差性规定都多少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记者从西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了解到,西安市对于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是有先“民事”再“工伤”的规定,并且市区县都是按照此规定执行的,但就目前看此规定确实和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相冲突,并且在实际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有不少律师提出了质疑。但是此办法目前没有废除,因此在仲裁时还要按照《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来具体实施。

    根据现实情况来看,由于目前劳动仲裁委员会是附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机构,受制于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很难不遵守地方性规定。余律师希望像《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存在一些违法规定的条款应该得到尽早废止和清理,以尽量避免劳动仲裁委员会与法院审判适用法律观点的冲突。同时也希望所有人都能理解工伤待遇与民事赔偿性质的不同,“兼得”观念能够得到普及。

    本报记者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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