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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   余伟安律师,男,1979年生,2003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获得法学学学士位;2005年2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5年10月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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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余伟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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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610120071026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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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2009年渭南市农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

陕西省渭南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

【当事人】原告:古林,男,汉族,1978814日出生,住址:西安市长安南路/号。

原告:韩莉莉,女,汉族,194688日出生,住址:渭南市临渭区田市乡//村。

原告:古小霞,女,汉族,196810/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古小文,女,汉族,19725/日出生,住址:西安市阎良区////村。

原告委托代理人余伟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966826186029-81021885

被告:陈波(肇事司机),男,汉族,19882/日出生,住址:大荔县城关镇。

被告:杜卓(实际车主),男……住址:渭南临渭区南师乡//组。

被告:渭南//汽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渭南市渭南市临渭区西潼路 

【基本案情】2009//日,被告陈波驾驶陕E9////号货车沿关中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关中环线田市街道时,与被害人古力强驾驶的电动车由西向东转弯时发生碰撞,陕E9////号货车侧翻,致被害人古玉强死亡。古力强,男,1940724日生,户籍登记在农村,死亡时69岁,系原告韩莉莉之夫,其他三原告之父。被告杜卓系陕E9////号货车实际车主、被告渭南//汽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为陕E9////号货车的**单位。陕E9////号货车未投保交强险。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波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古玉强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临渭区法院认为,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应作为本案确认责任的依据。陕E9////号货车实际车主为杜卓,陈波为杜卓的雇员,赔偿责任应由杜卓承担,陈波不负赔偿责任。陕E9////号货车**在渭南//汽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渭南//汽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古力强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应当减轻机动车赔偿责任,以减轻10%为宜。杜卓未为其所有的车辆投保交强险,由被告杜卓承担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民事赔偿责任。古力强音交通事故死亡,给其亲属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应由被告杜卓酌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项目及标准:原告死亡赔偿金34036.2元(3438/*11*90%),丧葬费13631.85元(15146.5*90%),亲属办理丧葬费误工费630(25//*7*4*90%),被抚养人生活费83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66670.05元,在交强险限额内由被告杜卓赔偿。

【余伟安律师】该案201011月判决结案,案情比较简单。但几个法律点得注意:

1          农村居民,精神损害抚慰金争取到10000元。

2          本案中“雇员”陈波虽然负事故主要责任没有承担责任,法院在审判中适用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但本案受理开庭时间都在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前,因此这样判决值得商榷。

3          车主未办理交强险的情况下违法运营,从而严重地损害了原告本可以诉求保险公司全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故余伟安律师的观点是被告车主应该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全部承担(100%),而不应减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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