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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   余伟安律师,男,1979年生,2003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获得法学学学士位;2005年2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5年10月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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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余伟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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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漫谈律师的“工匠精神”

漫谈律师的“工匠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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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后来我才逐渐关注这个概念。查阅了360百科解释知道,“工匠精神,是指工匠对自己的产品精雕细琢,精益求精、更完美的精神理念。工匠精神就是追求卓越的创造精神、精益求精的品质精神、用户至上的服务精神。”查阅了百度百科的解释知道,“工匠精神是一种职业精神,它是职业道德、职业能力、职业品质的体现,是从业者的一种职业价值取向和行为表现。工匠精神的基本内涵包括敬业、精益、专注、创新等方面的内容……”两个网站的总结都非常好,我十分赞同,因为我这十年的执业经历正是在践行这样一种“工匠精神”。

十年前的一天接到了一个程大姐的电话,说有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交通事故)竞合法律问题咨询。后来我了解到程大姐丈夫20078月因公出差期间遭遇交通事故身亡,交通肇事责任方与程大姐达成调解给程大姐一方赔偿共计30余万元,后程大姐成功申请了工伤认定,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办理工伤保险所以程大姐向丈夫的用人单位主张工亡待遇,但用人单位主张按照《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仅补足赔偿的差额部分,表示不能以《工伤保险条例》全额支付。于是,“补差”还是“兼得”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且无法调和。无奈之下,程大姐想到了聘请律师。我了解案情后,认真研究了涉案的各种法律规定,得出应该“兼得”的结论。但是,我当时也问了很多资深律师还有认识的法官,他们几乎都表示了对西安市政府2004年颁布实施的《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这一政府规章的完全认可,表示对于按照“兼得”原则胜诉的悲观,所以我当时的感觉就像一个高傲的独行侠,坚持理想但只能自己鼓励自己。为了能够获得这样一个案件代理机会,几经协商,我和程大姐达成了按办案效果分期付费的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委托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壹万元,如果最终生效裁决采纳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兼得原则,甲方再补交壹万元代理费,如最终裁决未采纳,而是按照补差原则处理,则甲方不再补交。工伤待遇纠纷双方中途达成和解或者调解的,甲方仍需要补交壹万元代理费。”

合同签订后,我立即启动劳动仲裁程序,结果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后我又代理起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双方对于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就是法律适用,是适用《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还是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为了让合议庭采纳我的代理意见,我递交了三份代理词,从工伤待遇和民事赔偿性质对比,《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逻辑缺陷,涉案有关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立法沿革等多个角度探讨分析应该“兼得”的观点,当时虽然写了内容丰富的代理词,但因为当时毕竟没有成功判例,加之刚执业不久,所以我压力很大。幸运的是,当时的主审法官很负责任,一直在做用人单位的工作,希望从中调解,我也给委托人做了很多风险提醒和法律解释工作。记得该案原告诉讼请求为26万多元, 被告后来愿意支付22万元,而原告坚持不低于24万元,最终双方因两万元的差距没有达成调解。可以说,按照当时的各种因素分析,案件胜诉的难度非常大,诉讼风险很大,所以即使按照用人单位提出的一次性支付22万元结案,也算是一个非常好的结果。然而委托人的意见我必须尊重,而且我内心也希望有一份胜诉的判决书来印证委托人对律师的信任。最终,接到了书记员通知领取判决的电话,书记员还在电话里主动地说我们赢了,可能书记员自己都觉得有些意外和惊喜吧,这种电话里被书记员告知案件判决结果的情况在之后几乎再没有发生过。判决作出后,用人单位放弃上诉,直接按照判决内容向程大姐支付了26万多元。这个案件完美结案,委托人也高兴地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到律所补交剩余的一万元代理费。程大姐压抑已久的心情得到释放,从办公室分别之际一边向我表示感谢,一边讲述她不为人知的聘请律师的艰难心路。我还清晰地记得,她说在见到我之前寻找过10个不同律所的律师,有9个律师都说应该按照《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补差”处理,“兼得”请求赢不了。只有一个律师说可以“双赔偿”,而且愿意等案件胜诉后再收费。然而委托人最终选择了我这个执业不久的律师来代理此案。程大姐说,就是因为我表现出的那种专业和精益求精让她更加信任和敬佩,因为我一开始用的法律术语就是“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待遇”、“工伤待遇与民事赔偿兼得”的表述,而不是不规范地使用“工伤赔偿”及“双赔偿”这样的表述,我也一下子明白了为什么程大姐没有选择另外一个给她胜诉信心的律师了。

这个案件的成功让我得到很多自信,我随后将我的部分代理词归纳整理为一片文章发表在了网上,得到当时很多社会人士和青年律师的认同,因此我还收获了很多业务,之后几年还办理了很多省内甚至全国首创性的成功案例,那点精益求精的精神也从那个时候一直坚持至今。

说起“工匠精神”,内心感慨万千。十年后的今天来谈,更觉得非常有必要,因为今天的现实确实像很多人说的那样,整个社会表现出一种心浮气躁,大家都追求“短、平、快”(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带来的即时利益,从而忽略了产品的品质灵魂。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在成长过程中更容易走上一条追求“短、平、快”(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的道路,这正是我所反对的。这几年免费的培训活动以及论坛特别多,不要说刚入门的实习律师抵不住诱惑,就连很多从业多年的资深律师也是无所适从。青年律师过多的参加各种眼花缭乱的培训和论坛,耗费大量的精力,养成好高骛远的习惯,没有良好的职业习惯,很难在业务上做到专精,对长远发展十分不利。这几年,很多律师提出律师应该走专业化发展方向,但真正有多少人能够做到,已经功成名就的做起来容易,刚入行的青年律师却很难专注。所以时时刻刻提醒自己脚踏实地稳扎稳打就非常重要了。

说起律师的专业化发展方向,很多青年律师都迷恋于所谓的“高大上”,所谓的“高端”。我和很多刚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人交流过,大多数年轻人都更乐意把自己定位于金融、证券、涉外、知识产权、公司并购上市等法律服务,在他们看来这些领域更“高端”。曾经我们律师事务所举行一次青年律师沙龙活动,有好几名律师就提到“高端”法律服务,而我明确表达了反对意见。我说我坚决不同意这样的提法,理由有几点:首先,“高端法律服务”的提法本身就是错误的,从国家法律规定来讲,法律服务没有高端和低端的分类,说自己从事的领域是高端,就意味着说其他同行从事的领域是低端,甚至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我们看到的所谓的“高端法律服务”的提法大多出现在一些培训场合,是专门的培训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吸引眼球的噱头,律师的判断应该出自法律思维的理性;第三,我们看到的那些所谓“高端法律服务”如何体现高端,无非给人感觉那些业务领域和钱联系的更紧密,我听很多青年律师说他们看到这些字眼感觉就能挣钱,听到这些字眼感觉更体面。一方面说明很多青年律师被一些宣传蒙蔽,另一方面让我更加觉得培养青年律师的正确价值观更重要。我们知道人身权高于财产权,所以如果非要分一个“高端”,我倒是觉得为了维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权利的律师等更值得尊重,那些从事公益法律服务的律师更值得尊重。第四,律师专业领域可以分为传统领域和非传统的新领域两类,不管是否传统领域还是新领域,律师的基本功和良好的职业习惯都是相通的。以我的体会,精神理念层面的东西永远比知识更重要。刚入行的青年律师应该脚踏实地练好基本功,一步一个脚印,要更关注培养习惯提高内力,而不是功夫的名称。 不管什么业务方向,做到极致就是“高大上”,不管什么业务方向,做到极致才是“高端”。

漫谈了些自己的经历和感悟,相信大家能够感受到我们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了吧。“精益求精”也就是我理解的律师“工匠精神”的精髓。在我看来,“工匠精神”内涵丰富,但其他内容都是围“精益求精”这个核心转的,热爱、敬业是基础条件,专注是必要条件,创新与“精益求精”本身不可分割,也是“精益求精”的方向和必然结果。当然,我们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这也就决定了我们的产品更多的是一个服务过程,那么律师的“工匠精神”具体如何体现呢?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律师应该以最严谨最规范最恰当的法律语言作为法律服务的工具。我们都知道法律是语言的艺术,所以我们一定要在语言能力方面下大功夫。比如,十年前接待那位客户程大姐,我在语言表述上用了“工伤待遇”、“兼得”这样相对规范的表述,让程大姐觉得我更专业从而选择了我。而后我也根据自己对于“工伤待遇”与“民事赔偿”不同性质的理解,一直抵制“工伤赔偿”或者“双赔偿”这样不规范的表述,特别是在正规场合和正规法律文书面前据理力争。为了我本人能够做到语言精准,我查阅了能够见到的现行所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发现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将工伤对应的责任性质界定为“工伤赔偿”,能够查到“工伤赔偿”这样不规范表述的法律资料一是2003年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的一段回答还有一些建设部等部门的政策性文件。所以我不管是给我们团队律师培训还是给客户讲授法律知识,都要求自己绝对规范地表达,既是不断提醒自己正确理解,又是让大家能够理解真正的立法精神,也算是为工伤保险制度宣传做贡献吧。这只是一个例子,我们律师工作中大量的工作成果都是通过语言表达或者形成书面材料的,所以语言的严谨规范及恰当很重要,我们在这一点上应该学习古人贾岛,要反复推敲。

二、律师应该以委托人最大利益可能性为工作目标。比如诉讼案件中,在给原告的诉讼请求设计上,一定要考虑全面,不要有漏项,每个请求项目上,都应该考虑到最新的参考数据,考虑到最大的可能性,要勇于挑战极限。还记得2005年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了一个文件,针对交通事故中可以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参考标准规定为18/天,后来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迟迟未发布新文件,导致18/天的标准被很多法院及律师一直沿用了近五六年甚至更长时间。我们在代理此类案件时,积极寻求可以参考的更高标准,从而较早地查阅到2007年公布的《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及省内各地市出台新的规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不低于30/天,所以我们代理的案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30/天的判决要比很多律师早几年时间。截止今天,很多律师还是按照30/天的标准来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很多法院也是这样判决的。而我们早已实现突破,我们团队律师近几年代理原告的案件都是按照高标准起诉的,最后法院判决有判50/天的,有判80/天的,甚至还有100/天的。当然我要补充说明的是,我们拿到了高标准的判决,不能说其他律师按照保守的标准诉讼后法院按照保守的标准判决就是错误或者违法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可以参照”,并非必须参照,这就给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举这个例子,我主要是想说,作为律师应该用户利益至上,律师不要做保守派。设计服务方案要根据客户要求定高目标。有些律师总是满足于全部胜诉,满足于自己为客户设计的服务内容完全得到支持,满足于形式上的完美。有些律师只代理那些认为能够稳赢的诉讼案件,有些律师总是把胜诉率作为一个炫耀的资本,而我并不苟同。证据充分律师们都认为稳赢的官司没什么可打的,律师的“工匠精神”就是要敢于挑战那些证据不足需要调查取证在别人看来似乎败局已定的官司。

三、律师应该以“用尽一切法律救济手段”为律师的工作手段。这几年很流行的一个词:“大数据”。有些数据分析意见对我们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但有些数据分析意见我们还要进行再分析,不能轻信。比如登陆中国裁判法律文书网,搜索我的名字“余伟安”你会发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近几年代理的诉讼案件很少,仅有的能搜索到的几个判例有不少是败诉的。我为什么说不要轻信数据统计分析意见,因为现实中很多内容都无法进入统计数据中。比如说,很多经过再审程序胜诉的案例法院都认为不宜公开,网上查不到。再比如,我们早已经是团队化作业,我们承办诉讼案件的模式是“律师承办,专家把关,团队协作”,很多案件我本人参与方案制定,针对疑难点进行把关,但不出庭,我能亲自代理出庭应诉的都是那些本身就很难胜诉的案件。作为团队负责人,我在分配案件的时候专门把那些难度大的甚至很多都看似胜诉无望的案件留给我亲自代理,很多案件都进入申请再审阶段和申请抗诉阶段。为什么?因为我们的原则就是一旦接受委托就会用尽一切法律手段为客户服务,以“用尽一切法律手段”为工作手段,只为对得起客户的信任而从不考虑会给我们在法律文书上留下败绩的问题。

四、律师应以不断创新、与时俱进作为事业发展的方向。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律师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律师执业权利越来越得到有效保障,律师在推进社会法治进程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凸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律师事业迎来前所未有的大好局面。我们作为律师应该与时俱进,开发研究符合法治建设需求,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法律服务产品。随着党和政府对于生产安全越来越重视,我们律师团队顺应时代要求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的指示,以我们团队的经验和人才积累为基础整合我们整个律师事务所的优势法律资源在全国较早在陕西首创性地打造了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团队,致力于安全生产法律服务研究,致力于为政府企业个人提供从刑事、行政、民事、综合治理等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受到广大客户的认可。另外,按照很多专门从事劳动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或者律师事务所的经验来看,律师劳动法业务大发展都是依赖于资方客户,因为劳动者客户零散,客户管理成本高,经济效益低,很多劳动法律师团队发展强大过程中都选择逐步放弃了劳动者客户源。我们发现目前只为劳动者代言的律师团队主要是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律师团队还没有注意到。而我们团队处理劳资纠纷主要是为劳动者一方代言,我们不但积累了丰富的劳动案件代理经验和业界影响力,同时也探索了一条适合我们发展的管理运营机制。我始终认为,即使只为劳动者代言,也可以将业务做大做强。当然做大做强绝不能仅仅以经济收入作为指标,律师应该肩负更多社会责任。随着2014年《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贯彻执行,工会改革及法律援助服务方式改革推进,我们也相信可以迎来专门为劳动者代言的社会律师队伍的大发展。

五、律师要有传承精神。技艺、经验、精神等都需要传承。而传承最好的方式就是中国传统的学徒制。我一直赞同律师行业师傅带徒弟的传承方式,这是实践证明了的律师成长发展最快最好的方式之一。但是现实中有很多老律师担心“教会徒弟,饿死师傅”,从而不愿意带徒弟,同样存在很多年轻人更多喜欢平等自由个性化的发展而对于这种师徒传承不认可的情形。我想说,无论是老律师还是年轻律师都不要拒绝这种实践证明了的优良传承方式。古人说:古者,自天子达于庶人,必须师友以成其德业。古人还说:若能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吾亦不敢忘桃李之教。无论是师傅还是徒弟,大家都要有感恩之心,师傅要尊重体谅徒弟的发展需求,徒弟要对得起师傅的知遇之恩和栽培。相互促进,才能共同发展。

六、“工匠精神”中应有团队精神。团队精神什么?是大局意识、协作精神和服务精神的集中体现,核心是协同合作,反映的是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统一,并进而保证组织的高效率运转。我们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在行业内较早就以团队作业模式为客户服务,实践证明这种模式能够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服务,能够给青年律师更多成长发展的机会。所以,律师的“工匠精神”中也必须包含团队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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