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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   余伟安律师,男,1979年生,2003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获得法学学学士位;2005年2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5年10月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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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余伟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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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工会法》的主要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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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是法律的母亲,是我们制定和修改法律的基础。任何法律的修改都应该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提升。现行工会法于1992年公布施行,2001年、2009年进行了两次修改。2021年末的此次《工会法》修改正是将第二次修改后十多年特别是十八大以来行之有效经验总结提升的结果。

一、新修改的《工会法》对于工会法律地位作了进一步完善。

《工会法》是明确工会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的重要法律。此次修改首先着眼于工会法律地位,将第二条第一款“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修改为“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贯彻了“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基本方略,强调了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增强了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必定能更好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服务职工群众方面的职能作用。

二、新修改的《工会法》扩展了工会基本职责。

新修改的《工会法》第六条将工会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充分肯定了这十多年来各级工会组织在党的领导下为服务职工群众所做的积极探索和尝试。这些年,我们看到各级工会组织不但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作用,而且在脱贫攻坚工作、困难职工帮扶、职工心理辅导、就业培训、职工疗养、劳动和技能竞赛、工人文化宫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业绩,满足职工群众多方面需求。工会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就是要顺应时代需要发挥工会组织全心全意服务职工群众职能。

三、新修改的《工会法》进一步完善了工会工作指导思想

新修改的《工会法》第四条第一款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增加“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表述,进一步完善了工会法和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

四、新修改的《工会法》扩大了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明确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同时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新修改《工会法》第三条中在主体中增加社会组织,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同时不再强调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概念,修改后统称为“劳动者”。

新修改《工会法》第三条中增加规定:“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增加的规定,正是针对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需要而进行的新立法。通过修改法律明确上述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能够消除观念分歧,为数字时代扩展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覆盖面,将更多劳动者组织到工会中,把广大职工群众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以及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提供制度保障,也为正在进行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和组织工会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落实党中央对工会改革的新要求具体举措,为下一步工会组织在新就业形态领域履行基本职责发挥职能作用打好基础。

五、新修改的《工会法》增加了体现我国当前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新要求的规定。

新修改的《工会法》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八条:“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为什么要增加这一条规定呢?因为产业工人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他们最富于组织性、纪律性和革命性,最能代表工人阶级的特性,是工人阶级中发挥支撑作用的主体力量,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中坚力量,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骨干力量,是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的有生力量。

六、新修改的《工会法》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新修改的《工会法》将原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次修订正是与法律援助法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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