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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   余伟安律师,男,1979年生,2003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获得法学学学士位;2005年2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5年10月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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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余伟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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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6101200710262306

执业律所: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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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安全

劳动者维权案件统计分析报告(职业安全类)

劳动者维权案件统计分析报告(职业安全类)

  

一、综述:本次案件统计分析报告是从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团队2016-2018年度三个年度内办理终结的劳动者维权案件(职业安全类)中随机抽取50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案件只限于律师作为劳方(劳动者或者家属等)一方代理人办理的案件,不包括律师作为资方(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等)代理人处理的案件。统计的案件属于已经彻底终结案件(劳动者已经获得实际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包含只完成某个阶段但未彻底终结的案件。

二、案件统计分析:

1、劳动者为男性的40件,劳动者为女性的10件;

2、劳动者为农村居民的42件,劳动者为城镇居民的8件;

3、劳动者发生伤害时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的45件,劳动者发生伤害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5件;

4、签订劳动合同的5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45件;

5、劳动关系明确以及能够依法确认劳动关系的13件,劳动关系不明确或者难以依法确认的37件;

6、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8件,未参加工伤保险的42件;

7、事故伤害类43件,视同工伤类5件,职业病类案件2件;

8、新伤害48件,老工伤2件;

9、劳动者死亡5件(事故伤害死亡1件,视同工亡的4件),伤残44件,未达伤残1;

10、行业分布:建设工程劳务领域28件,生产型企业6件,外送及快递服务行业3件,其他领域13件;

11、伤害事故发生地地域分布:在西安市内的36件,西安市外陕西省内10件,陕西省外的4件;

12、涉嫌违法分包的32件,不涉嫌违法分包的13件,其他不好界定的5件;

13、单位主动申报工伤的4件,单位未主动申报工伤的46件;

14、需要律师调查取证案件45件,基本不需要律师调查取证案件5件;

15、以“案由”来划分,劳动争议33件(与人社部门就工伤认定未发生纠纷的案件都划入此类),行政纠纷7件(其中3件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4件为工伤认定行政纠纷),健康权纠纷1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1件,未确定案由(立案前和解)8件;

16、取得工伤认定结论书的12件;始终未取得工伤认定结论书的38件;

17、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竞合案件5件,其他不存在竞合情形的案件45件;

18、案件办理过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介入的15件(参与案件调查并出具事故报告的3件,参与案件调查及协调未但出具事故报告的12件),没有借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力量的35件。

19、庭审前和解(未进入仲裁及诉讼庭审程序)的21件(未在工伤认定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立案而和解8件,在工伤认定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立案但未进入庭审或调查等程序即和解13件),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后和解或者调解的20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解决结案的7件,有关机关作出针对劳动者方不利生效法律文书后通过律师努力达成和解的2;

20、案件办理耗费时间:

办案耗费时间

案件数量

结案方式

1个月内

3

立案前和解

1-3个月

5

立案前和解

3-6个月

15

庭审前和解13

6-12个月

10

庭审后和解18件;

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7件;

有关机关作出不利生效法律文书后达成和解的2件;

 

12-18个月

6

18-24个月

2

24-30个月

6

30-36个月

1

36个月以上

2

三、相对突出的重要问题归纳分析

1、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比较低,只有10%,遭受职业伤害聘请律师维权的90%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包括虽然签订合同但劳动者手中没有)。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案件,往往也缺乏其他证明劳动关系或者具体用工关系的证据,劳动者往往不知道找谁索赔,用人单位用工单位难以确定,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往往需要律师调查取证,调查取证也往往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取证艰难,也还需要对有关证据信息进行筛选甄别,维权难度较大。

2、工伤参保率低下,仅占16%84%都没有参保;主要特别是建筑工程劳务领域几乎都未参保。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工伤待遇缺乏工伤保险基金保障。建设工程劳务领域职业安全事故发生率高,最需要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覆盖率却相对低下。

3、违法分包现象比较严重,占64%,主要集中于建设工程领域,这个领域从业劳动者不稳定,违法分包成为建设工程领域普遍现象,也是工伤保险制度贯彻落实难重要原因。

4、视同工亡案件占死亡案件百分之八十,本报告中的视同工亡案件都围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适用,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和法律适用。视同工亡案件大都有“过劳死”成分,这类案件在享受工亡待遇案件中占比逐年提高。

5、从律师帮助劳动者维权选择的救济途径和法律关系来讲,主要选择的是职业安全工伤保险制度救济途径,报告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只有一件,占2%;“健康权纠纷”也只有一件,占2%;其他均选择职业安全以及工伤保险制度的救济途径解决。但是绝大多数案件都以和解方式结案,取得工伤认定书的并不多。

6、劳动者维权成本高,耗费时间较长,此特点比较突出。上述办案耗费时间起算时间是客户委托时间到案件办结时间,没有计算从客户职业伤害发生之日到委托律师前的时间,如果加上这段时间,劳动者维权的耗费时间就更长了。伤残的劳动者医疗期康复期大多数在六个月以上,一般劳动者基于维权成本等考虑还不会选择第一时间聘请律师,绝大多数客户都会先通过自己的努力来维权还会耗费几个月时间,不得已才考虑聘请律师。

7、对律师的法律知识及技能要求:主要因为此类委托案件大都缺乏证据,需要律师在调查取证上消耗智慧和精力,所以办理此类案件要求律师不仅熟悉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主要是工伤保险制度类)还包括民事方面的侵权责任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同时也需要熟悉刑事法律以及医疗法规及医疗知识等等,从而才能有效帮助委托人调查取证制定最佳的维权方案,特别是对于律师综合运用各种法律知识的技能要求较高。

8、多元化劳动纠纷化解机制发挥作用:职业安全案件纠纷化解涉及劳动监察、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信访接待、劳动仲裁,司法机关等多个职能机构,熟悉相关机构的职能,并借助相关机构的职能发挥,能够有效提高劳动者维权的效率。

四、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特点总结:

1、以最符合或者最接近用工事实的法律关系来处理案件;

2、以客户的最高利益可能性为工作目标;

3、以“用尽一切法律手段”为工作手段;

基于以上工作特点,我们是以尽量维护劳动者最大利益的方式来办结案件,在客户提出“要钱多”和“时间快”两个有冲突的诉求上,我们把“要钱多”放在首位,尽量追究劳动者两个诉求的兼顾。

五、由此报告引起的对于劳动者维权问题的宏观思考

1、立法与现实脱节,应该加强相关立法,特别是地方性立法,弥补国家立法的不足。案件统计分析报告能够反映出我国建设工程劳务领域工伤保险覆盖率低的普遍现状,能够反映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比例较小的现状,而建设工程领域和农民工群体都是工伤事故多发非常需要工伤保险制度保障的领域,工伤保险制度不能在非常需要的重要领域和劳动者群体发挥作用说明我们的立法和现实存在严重脱节的问题。我们希望加强立法,特别是加强地方性立法,创新工伤保险参保机制,简便程序,让更多的产业工人特别是农民工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制度的福祉。

2、工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劳动者代理律师是劳动者能够信赖和依靠的重要维权力量,在多元化劳动纠纷化解机制中应该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农民工群体大多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维权技能有限,特别是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特别需要借助具有专业法律从业人员的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特别是劳动者维权初期,责任主体确定,证据调查,维权路径选择,方案选择上更需要专业的人员帮助。工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劳动者代理律师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如果能够在第一时间介入,会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3、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让更多的贫困劳动者受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部分劳动者能够付费聘请社会律师维权,还有大量的贫困劳动者没有能力付费聘请社会律师,这就要求我们政府加大购买服务力度,由政府买单为劳动者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传统的法律援助制度有很多不足,新时代需要成熟的专业化的劳动者维权律师团队加入法律援助体系。应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提高付费标准,引入法律援助竞争机制,可以通过竞争性磋商等形式引入专业律师队伍。政府以及工会组织都可以按照2015年开始施行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要求,在购买律师服务方面积极探索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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