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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   余伟安律师,男,1979年生,2003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获得法学学学士位;2005年2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5年10月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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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余伟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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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及建筑设计施工安全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

法规名称: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

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

发布文号:电综[1998]219

颁布日期:19980318      实施日期:19980318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水电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遵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精神,结合水电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实际,部将原《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修订为《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水电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建设单位在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管理和负责组织验收的水电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监督和指导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并根据本规定制订颁发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工程安全鉴定分为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

  1.蓄水安全鉴定是水库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2.竣工安全鉴定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安全鉴定;

  3.建设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针对发生问题的情况和部位(或项目,下同)及时对工程进行专项安全鉴定。

  第六条 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和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常规水电站一般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排沙)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抽水蓄能电站还应包括上下库主、副坝、库盆及输水工程(含进出水口)。

  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并且供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基本准备齐全。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宜安排在蓄水验收前三个月开始进行。

  第七条 竣工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的整个枢纽工程,一般不含发电厂的机电工程,但项目法人或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将该项目纳入鉴定范围。

  进行竣工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达到《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并且供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八条 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等各项鉴定工作应相互衔接,避免重复进行。但对鉴定报告中提出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水电质监总结认为有必要时,应进行跟踪检查。

  第九条 工程安全鉴定的工作重点是,依据国家(行业)规程规范、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原初步设计)和专题报告、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检查设计、施工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上述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标准并涉及工程安全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上述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标准但权威专家认为存在工程安全问题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

  第十条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不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或评优。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各方职责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下同)、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建设各方,应将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费用在工程概算中解决。

  第十二条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电质监总站确认有资格的单位承担,并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接受委托负责工程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开展工作,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核备。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也可由项目法人负责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项目法人应将专家组的组成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并报水电质监总站核备。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建设各方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其他人员,未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不能担任鉴定专家组成员。

  第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成立前,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中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的职责,由水电质监总站代行。

  第十六条 鉴定专家组应由有较高专业水平、工程经验丰富、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专家组组长应由权威专家担任。

  第十七条 鉴定专家组的主要工作内容:

  1.听取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建设各方的情况介绍,并进行现场调查。

  2.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或竣工要求。

  3.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对关键部位、代表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专家有怀疑的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可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物理手段进行检测。

  4.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安全可靠性、防洪渡汛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渡汛安全的要求。蓄水安全鉴定时,还应检查下闸蓄水封堵方案的可靠性。

  5.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安全的隐患。

  6.检查工程安全监测设施、监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7.作出工程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 鉴定专家组在形成工程安全鉴定报告的过程中,应充分与建设各方交换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做好配合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包括:

  1.准确、及时提供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

  2.根据专家组的要求,组织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向专家组介绍有关工程情况,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与专家组共同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3.根据专家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

  4.为专家组在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鉴定单位应将鉴定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工程验收时,项目法人应负责将鉴定报告分送给验收委员会各成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针对鉴定报告中指出的工程安全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鉴定单位,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

  第二十三条 进行工程验收时,验收委员会依据鉴定报告,并听取建设各方的意见,做出验收结论。当对个别疑难问题难以做出结论时,主任委员单位应组织或提请水电质监总站组织国内知名权威专家协助决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各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对在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发现工程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单位,按《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向验收委员会和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独立地进行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论负责。项目法人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和干预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独立地做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不代替和减轻建设各方由于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制造、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负的工程安全责任。

 

第四章 建设期安全鉴定与运行期安全定检的衔接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的第一次大坝安全定检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工作完成五年后进行,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大坝运行性态等情况,由主管单位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经会商后确定是否需要提前进行。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次大坝安全定检之前,水电厂在开展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创一流企业以及大坝安全注册等项工作中,需要大坝安全定检成果的,由“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代替。

  第二十九条 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应派员参加工程竣工安全鉴定专家组的工作;工程项目法人应将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抄送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一:工程安全鉴定所需资料要求

  为满足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的需要,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准备好工程安全鉴定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

  鉴定工作所需工程资料一般包括以下三类。实际工作中,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所处进展阶段等具体情况,并征求鉴定单位意见后,确定需提供资料的具体项目和内容要求。

  第一类:工程设计报告、设计自检报告、施工质量自检报告、监理自检报告、工程安全监测成果及分析报告、工程运行自检报告、大坝安全现场检查报告、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等。这类资料,一般需一式20份,提供给专家组使用并作为工程安全鉴定报告的附件。

  第二类:合同文件及图纸、技术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以后的专题报告及审批文件、各阶段验收报告、其它有关重要工程文件。这类资料,一般应准备1~2份,提供给专家组阅研,专家组借阅后归还。

  第三类:设计、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工程原始资料、试验报告、验收签证资料等。这类资料供专家组在现场进行抽查阅研。

  为使建设各方编写的自检报告能较好地满足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的需要,本附录提供了各类自检报告应包含的基本内容及编写要求,供编写自检报告时参考使用。蓄水安全鉴定的自检报告,可根据工程所处进展阶段等具体情况作适当简化;竣工安全鉴定的自检报告,应基本包含所有的内容(机电工程不纳入鉴定范围时除外),但已在蓄水安全鉴定自检报告中阐明的内容,可不再重复。

  Ⅰ.土建工程设计自检报告

  一、工程设计

  1.工程及设计工作简况。

  2.洪水设计标准复核和评价,水工建筑物设防烈度及抗震复核和评价。

  3.各主要水工建筑物技术设计(发包设计)阶段的设计原则、采用的设计参数和主要设计成果,施工中揭露的地质条件,所做参数的修改情况。

  常规水电站按拦河坝、溢洪道、引水系统(包括压力钢管、进水口)、发电厂房、升压站、泄水(排沙)及消能建筑、库岸边坡等,抽水蓄能电站按上、下水库主、副坝、库盆、输水系统(含进出水口)、地下厂房、升压站、库岸边坡等单位工程或扩大单位工程分项述评。

  4.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定后的重大设计修改、设计优化和设计变更的内容及其审批文件,涉及工程安全问题的科学试验项目和专题报告主要成果。

  5.工程缺陷处理的情况及效果。

  6.各水工建筑物安全评价(包括监测资料与设计成果的对比分析及评价)。

  7.工程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工程地质

  (一)工程区地质及勘测工作简况。

  (二)地震基本烈度及水库诱发地震评价。

  (三)各主体工程的地质问题及其对工程安全影响的评价:

  1.水库

  (1)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稳定问题

  (2)渗漏问题

  (3)抽水蓄能电站上、下库盆渗漏,内外边坡稳定,固体径流问题

  2.拦河坝(含副坝)及泄洪消能

  (1)施工揭露的坝基、坝肩主要地质问题与原设计对比分析

  (2)泄洪消能设施及冲刷区、雾化区工程地质问题

  (3)施工中发现重大地质问题导致设计方案发生重大修改或优化设计中地质条件、参数的变化调整情况及分析

  (4)抽水蓄能电站主、副坝坝基稳定及坝基防渗工程地质问题

  3.引(输)水系统

  引(输)水系统工程主要工程地质问题

  4.发电厂房

  (1)地面式厂房基础、边坡工程地质问题

  (2)地下式厂房工程地质问题以及围岩稳定问题

  5.拦河坝两岸坝顶高程以上及下游塌岸、滑坡及泥石流等工程地质问题施工期主要监测成果及分析

  (四)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总评价及建议。

  Ⅱ.土建工程施工质量自检报告

  1.承包工程的工作范围、分包情况,已完工程量和工程形象面貌、未完工程的进度安排。

  2.施工质量管理情况,包括质量控制程序、试验检测、检查验收签证等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3.各种原材料的质量控制、试验、检测情况和结果。

  4.隐蔽工程、基础处理、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施工技术及施工工艺要求、施工原始记录、施工质量监测等方面的实施、核查情况及效果。

  5.施工有关材料、设备、工艺等现场生产性试验成果的运用情况及效果。

  6.混凝土坝的坝体温控措施,混凝土浇筑及纵、横缝灌浆质量,混凝土抗压、拉强度、抗渗、抗冻、抗蚀性能。

  7.当地材料坝的材料分区,如何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现场爆破试验、碾压试验、从而确定爆破参数及各分区材料的施工碾压等技术参数,现场的施工质量监测控制措施,其实施情况及检测效果。

  8.面板堆石坝的面板混凝土,从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养护保温及施工质量检测等方面,阐述施工中采取哪些质量控制及检测措施,保证面板混凝土的抗压、拉强度、抗裂、抗渗、抗冻、抗蚀等特性满足设计要求,并以试验、检测成果说明其效果。

  9.两岸高边坡开挖、不稳定岸坡加固及地下大洞室、高边墙开挖的施工程序、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及监测措施,提出检测资料及观测成果,以反映工程的施工质量。

  10.工程施工缺陷、隐患的处理情况,重大质量事故的原因分析、处理措施、处理工程的施工质量的检测、处理效果的评价,并提出专题报告。

  11.工程外部及内部观测仪器设施的安装、埋设的可靠性、精确度,初始值是否经过率定与复核,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正常的内部、外部同步观测,其观测资料是否系统、完整、准确,对其进行评价并编制专题报告。

  12.对单元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分别提出施工质量自检报告。

  13.以上编写内容,要求按次序在原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系统统计、分析归纳,以图、表、数据、资料等形式形象具体地表达,并附以文字分析及说明,提出实事求是、根据充分、有据可查的工程施工质量自检报告。

  Ⅲ.土建工程监理自检报告

  1.监理自检报告与《土建工程施工质量自检报告》所列的内容要求基本相同,但应从监理角度加以评述。

  2.对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工程质量的检查、签证制度是否完善进行评价。

  3.各类原材料的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成果是否可靠,监理单位采取何种方法和手段进行复检。对原材料质量和工程质量的可靠性进行评价。

  4.监理单位对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对其质量采用何种方法进行监理,监理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5.对重要部位的施工准备、施工技术、施工工艺、生产性试验及施工具体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6.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终检时,是否邀请设计单位参加,并有设计单位签署意见。

  7.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签证,是否均在施工单位内部先行整体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再由监理单位组织联合验收,并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

  8.对工程缺陷、隐患或事故的处理情况、处理效果进行评价。

  9.对工程安全监测仪器安装埋设质量及是否同步观测,对监测资料系统性、准确性和对编制的专题报告提出评价。

  10.根据工程监理的内容,从管理制度、原材料、施工图纸质量、工程施工质量,按单元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分别进行质量评价。提出实事求是的、客观的、公正的、根据充分有据可查的工程监理自检报告。

  Ⅳ.金属结构工程自检报告

  (由设计、安装、监理、运行单位按有关内容分别编写)

  1.泄洪(排沙)、放空、引(输)水系统各类闸门及启闭设备、拦污栅的设计、安装、试验、验收和运行情况评价;

  2.上述闸门的供电、照明、控制、通信等系统的安全可靠性评价;

  3.压力钢管(含叉管)的制造、安装质量及运行安全可靠性评价。

  Ⅴ.机电工程自检报告

  (当机电工程纳入签定范围时提供)

  机电工程自检报告,分设计自检报告、安装自检报告、监理自检报告、电厂试运行/运行自检报告等四个部分,由设计、安装、监理、运行单位根据下列有关内容分别编写。

  对于由国外引进的设备,可以将有关内容分别纳入设备安装和监理的自检报告内容之中。

  1.水轮机(或水泵水轮机、蓄能泵)及辅机设备

  (1)水轮机(或水泵水轮机、蓄能泵)的选型(包括主要技术参数的选择)、结构、制造及安装质量、运行情况的评价,包括发电(或抽水)、调相各个工况的运行情况、能量特性(功率、流量、效率等)、空蚀特性、调保性能及运行稳定性、可靠性等;

  (2)调速系统的设计,工厂、现场调试结果及运行质量评价;

  (3)进水阀(如装有)的选择、结构、制造、安装质量及运行可靠性评价;

  (4)厂房桥机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评价;

  (5)全厂公用系统,包括供、排水、油、高低压气和量测系统,特别是可能危机厂房安全的渗漏排水系统的设计、设备质量、运行可靠性等。

  2.发电机(或发电电动机):包括型式、电气参数的选择、结构设计、制造及安装质量及运行可靠性等的评价。

  3.电力设备

  (1)电气主接线(包括临时发电分期过渡接线)运行安全可靠性评价;

  (2)厂用电系统的设计、运行,对主要供电对象的供电可靠性评价;

  (3)主要电力设备,包括主变压器、厂用变压器、高低压配电装置、蓄能电站的启动装置等的选型、制造质量、主要技术特性、现场安装、调试试验及运行可靠性的评价;

  (4)电站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安装及运行评价;

  (5)电站接地系统,包括与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接地场压网、接触电势安全等的评价。

  4.控制、保护和通信

  对以下有关专题、专业的设计、安装、试验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1)计算机监控系统(包括全厂常规集中监控设备);

  (2)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全厂公用系统的自动化;

  (3)发电机/电动机励磁系统,发电电动机启动设备;

  (4)继电保护;

  (5)直流电源系统;

  (6)二次结线包括屏台安装、配线及电线敷设等;

  (7)工业电视及全厂通信系统。

  编写机电工程自检报告时,应根据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情况对主要机电设备的状态,包括对机电设备监测成果和资料进行分析,对机电设备运行是否正常作出评价。

  Ⅵ.工程安全监测成果及分析报告

  1.工程安全监测简况。

  2.对观测精度、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3.对各水工建筑物的外部和内部观测成果和资料进行分析(包括施工期和运行期),对各水工建筑物运行是否正常作出评价。

  Ⅶ.工程运行自检报告

  (竣工安全鉴定时提供)

  1.洪水及水库运行调度和泄洪消能建筑物运行情况。

  2.水工建筑物、闸门、启闭机和电厂主要机电设备运行情况。

  3.工程安全监测系统和水工建筑物的性态及存在的问题。

  4.对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有关问题评价及建议。

  Ⅷ.大坝安全现场检查报告

  (竣工安全鉴定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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