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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   余伟安律师,男,1979年生,2003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获得法学学学士位;2005年2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5年10月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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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余伟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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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资讯

法律名人谈:从首例状告“问题胶囊”看消费者维权

从首例状告“问题胶囊”生产商看消费者维权

(中国网)

     栏目名称:法律名人谈

  主 题:从首例状告“问题胶囊”生产商看消费者维权

  嘉宾律师: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

  本期策划:张倩

  本期介绍:

  就在大家对问题胶囊议论纷纷,政府相关部门对问题胶囊严查的时候,北京一消费者向问题胶囊生产商提起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食用问题胶囊的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可以索取哪些赔偿呢?为此,《法律名人谈》就网友关心的问题采访了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


访谈内容:

  【法律名人谈】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法律名人谈》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主持人张倩。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余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余伟安律师】大家好,我是来自西安的余伟安律师,作为一名长期致力于人身权法律研究及实务的法律工作者,很高兴和大家探讨交流“问题胶囊”侵权法律问题。学习法律的人都知道,消费者维权纠纷分为“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而因“问题胶囊”对消费者人身造成伤害起诉精神损失费的显然是 “侵权责任”范畴,所以,我想“侵权责任”应该是本期的主要话题。

  【法律名人谈】近日,就在相关部门对问题胶囊严查的时候,最基本的消费者维权却被大家忽视了。那么,服用问题胶囊的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近日,北京一消费者首先提起了诉讼,向问题胶囊药厂索要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那么,余律师,购买问题胶囊的消费者能不能起诉销售者即药店索赔?

  【余伟安律师】作为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诉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消费者当然有权起诉作为销售者的药店。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法律名人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维权时既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生产者索赔,在实际生活中,向哪方索赔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

  【余伟安律师】一般情况下,向销售者索赔更直接,更快捷,选择的途径更多,更容易举证,更有利于消费者维权。但是具体到个案,应该考虑到生产者及销售者的知名度、责任能力等因素,从而做出正确选择,早日维权成功。

  【法律名人谈】就在问题胶囊被网友爆出的时候,很多网友认为代言问题胶囊的明星也应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请问余律师,服用问题胶囊的消费者能否起诉代言问题胶囊的明星?对于明星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的,我国法律有没有什么相关规定?

  【余伟安律师】服用问题胶囊的消费者起诉代言问题胶囊的明星,恐怕很难胜诉。因为根据现有的法律《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要认定明星有过错才能判定明星有责任。 单就“问题胶囊”这点来讲,主要是由于政府监管不力,让这样的药品证照齐全光明正大地流入市场,我们不能期待没有专业知识和行政权力的明星去审查胶囊是否有“毒”,所以不能认定明星有过错。另外明星的广告代言行为,由于不属于《广告法》调整的主体,也不能用《广告法》追究其责任。但是消费者服用问题胶囊又和明星代言有着很大关系,当然对明星有怨言,还想要追究代言明星责任,那么只能希望国家尽快填补这方面法律的空白吧。也希望,明星能够通过被起诉意识到明星身上肩负的社会责任。

  【法律名人谈】问题胶囊药厂的名单越加越长,作为消费者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余伟安律师】关于消费者被侵权可以提出的赔偿项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有相关规定。但在项目名称上有很多不同之处。司法实践中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名称及标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标准适用上,一般考虑农村与城镇户籍之分,考虑受害人收入及生活水平的差别。

  【法律名人谈】在消费者维权时,证据一般由谁提出?如果是消费者进行举证,如何收集证据?

  【余伟安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所以一般由消费者就基本事实举证。举证的内容包括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初步证据,造**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证据等。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产品侵权责任是严格责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也比较轻。那么,作为消费者重点搜集的证据就主要是购买产品以及造成损失的票据,产品本身及包装、造**身损害的就包括病历、诊断证明等等。如果消费者缺乏相应的证据,可以通过向工商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投诉以及向有关部门申请调查或鉴定的方式搜集到相应证据。也可以通过向媒体反映及委托律师调查,从而搜集到相关证据。

  【法律名人谈】在消费者维权时,有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余伟安律师】有时效的限制。针对“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情形,诉讼时效为一年。而针对我们今天主题“产品侵权责任纠纷”的时效是两年。在这里,我要提醒大家理解时效的起算点: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结合“问题胶囊”事件来讲,并不是从购买“问题胶囊”时起算,而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问题胶囊”侵害自己权益之日开始计算。

  【法律名人谈】本案中的问题胶囊消费者提出的精神损失费是否有法律依据?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精神损失费赔偿?

  【余伟安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第一次以法典形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所以说,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消费者起诉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如何确定“严重精神损害”,仍然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这个有弹性理解的法律概念,是随着人权观念的深入司法理念的进步而发生着变化。目前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越来越得到法院的支持。基本上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一是受害人受伤害致残的,二是受害人死亡的。当然,一般也要求受害人无重大过错。针对“问题胶囊”事件,我个人认为法院应该放宽认定“严重精神损害”,起码对于长期服用“问题胶囊”的消费者不管是否造成明显的损害,都应该支持其精神损失费的诉请。只是在判决的数额上,可以有所区别。当前重要的是支持这个请求的项目,数额是次要的。这是一个司法价值取向问题。

  【法律名人谈】针对人身损害提起的赔偿,一般都会有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对于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要求,如何举证?在我国精神损失费有没有明确的标准?

  【余伟安律师】正如我上面所谈的,受害人受伤害致残的或者受害人死亡的,都应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那么,权利人需要举证的就是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或者死亡证明,针对问题胶囊事件,还包括问题胶囊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就可以了。至于精神损失费标准,我国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方法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一般会形成相对稳定可供执行的意见。

  【法律名人谈】自从问题胶囊被曝光之后,又有了新的段子:“没吃过地沟油,没喝过三鹿奶粉,没服用过问题胶囊,你都不好意思说你是中国人。”面对越来越多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当消费者维权时,最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余伟安律师】我觉得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是要注意“时效”,时间要素要牢记。消费者在购买“三包”产品时要牢记以下几个时间:“7日”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15日”产品自售出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为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商品,调换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包”有效期。针对“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情形起诉,诉讼时效为一年;“产品侵权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二是注意保存有效证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消费原始凭据。包括购货发票或购货凭证,产品残留物及包装等;2.保留现场。如因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导致人身、财产伤害,保护好事发现场,可采取拍照、录像或留下证人、证词等;3.收集或索要经营者的姓名、电话号码、工作牌号、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保证能够第一时间找到对方。4、双方交涉的书面材料,特别是经营者提供的答复及说明材料或者在有关处理部门的书面笔录等。

  三是注意依法维权,善于利用法律程序,善于利用第三方机构。在不能私了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工商等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考虑聘请律师协调,或者向媒体反映,专业问题可以申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总之,很多第三方机构都是可以帮助维权的。有的机构可以帮助及时地搜集保全证据,有些机构可以调解纠纷。而人民法院作为最后的保障,可以依法裁判。

  【法律名人谈】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余伟安律师】我想说的是,问题胶囊带来的精神痛苦,不是给个别人的,而是普遍性的。而这个普遍性的痛苦并不会因为消费者起诉索要精神损失费获得胜诉而消除。尽管目前并未见到因服用问题胶囊而致残或者死亡的个案,但“问题胶囊”之“毒”性有多大,何时会发作,消费者一辈子都会因服用“问题胶囊”感到不安。单个人的胜诉不能从根本上治疗“问题胶囊”给大多数消费者带来的精神痛苦。而且从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审判经验看,可能绝大多数人起诉精神损害赔偿都有很大的难度。所以我希望我们的政府真正肩负起应有的责任,我希望尽快出台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只有我们政府的雄起,公益诉讼的雄起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才是治疗绝大多数消费者精神痛苦的良药。目前从中央到地方打击“问题胶囊”的势头都很强劲,全国人大也正在筹备公益诉讼立法,我们很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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