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8966826189

您所在的位置: 安全生产法律服务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余伟安律师   余伟安律师,男,1979年生,2003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获得法学学学士位;2005年2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5年10月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余伟安律师

电话号码:02983704938

手机号码:18966826189

邮箱地址:464932438@qq.com

执业证号:16101200710262306

执业律所: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南路与和谐路交汇处西北角佳和中心B座9层

成功案例

 职场遭遇“合同陷阱”怎么办?

 职场遭遇“合同陷阱”怎么办?

 

 

人在职场,常常经历各种各样的合同,有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甚至一些临时性的合同,对于劳动者而言。一旦就业后,一方面要向单位索要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则要认真阅读,谨防遭遇“合同”陷阱。
企业不愿签合同劳动者可维权
  王先生是西安一家电器公司的员工,从2000年5月开始任业务员。虽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根据申请人的工资明细表,其2008年月实发工资为2970元,其中基本工资1000元,另加岗位工资及工龄工资等。
  公司并未给王先生办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2006年8月份,王先生的社会保险关系自外省转入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而王先生则通过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2010年8月,王先生被迫离职。离职后,王先生要求公司支付他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并缴纳2000年5月至2010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所在公司不予答复,王先生后诉至劳动仲裁。
  后经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像本案中被申请人西安某电器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王先生建立劳动关系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理应依法支付申请人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二倍工资。故申请人要求支付11个月二倍工资的诉请,合理合法,仲裁委予以采纳。
  该案的代理律师余伟安透露:此案为比较典型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及未办理社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案例。从申请人角度讲,只要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办理社会保险的事实,就有权提起仲裁,在这两个法律问题上,法律依据是非常明确和充分的。在本案的具体审判中,值得我们深刻理解的有两点:一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工资基数为本人实际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等,应严格按照《工资总额规定》的范围来确定,并非只是基本工资。二是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尽管个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仍应为此埋单。
这样的合同该不该签?
  小戴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刚成立不久电脑软件公司。最近公司想派他出去学习相应的技术,但是在去之前公司要求他必须要缴纳20000元保证金。因为公司全费报销让他去学习,而且学成归来要在公司正常上班5年以后才可以正常辞职,否则算违约,保证金也不归还。小戴一时犯难。
  对此做法,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主任姜国强律师认为,公司让交保证金的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至于违约金则是有依据的。但是违约金的数额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

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且用人单位提出赔偿金是必须要提供第三方的培训的正式发票的。也就是说,小戴可以同公司签订一份服务协议,而不是合同。再说,2万元的保证金数量也明显太大。姜律师建议像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拒签。
劳务合同不等于劳动合同
  2010年8月,泾阳县的王某与一家家政公司签订了一份用工合同,约定王某在每天上午8时前,自行到某小区为一位大爷打扫房间兼照顾老人起居饮食,每月报酬1600元,期限为两年,王某认为反正是出力赚钱,当时根本没考虑合同中提到的是劳动还是劳务。2011年3月,已经怀孕7个月的王某,向公司提出休3个月带薪假,不料公司表示,休假可以,但带薪根本不可能,因为公司和她签的只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所以王某无权享受带薪休假待遇。
  姜国强律师认为,只有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才必须给予职工相关福利待遇,劳务关系中则不存在。一方面,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劳动就有权获得报酬,而不论成效如何;在劳务合同中,劳动者是按照需方的要求进行工作,劳动者只有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才能获得报酬。另一方面,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必须完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则只提供劳务服务。像王某和家政公司的关系,就是一种标准的劳务关系。这需要劳动者在就业签订合同时自己加以甄别。
  姜国强同时提醒,如果用人单位仅仅是换汤不换药,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而用劳务协议来代替,仅仅是换个名称,去避免公司的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逃避公司的用工责任话,这个劳务合同应该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保留好这类合同,用作以后维权的凭证。
    本报记者兰增干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7 www.anquan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