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伟安律师,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2005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6年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007年执业至今。主要业务方向:政府及企业常年... 详细>>
律师姓名:余伟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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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应有的三个转变
2013年04月07日
在为劳动者维权的法律实践中,经常会和劳动行政部门打交道。所以对于劳动行政部门以及由其实质管理的下属机构劳动仲裁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办理劳动案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就比较了解。个人认为,其所暴露的问题与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相悖,应该逐步得到转变。
一是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而不是“以政行法”或者“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法治社会的需求,同时依法行政也是当今社会解决基层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而劳动行政部门(包括劳动仲裁委)是针对劳动者依法行政的窗口。当前的情况是,劳动行政部门迁就了当地之政事,很多情况是服从领导服从会议研究服从政府命令,“以政行法”,严重违背了“依法行政”。劳动法规很多程序性规定被置之高阁,特别是最近几年颁布的新法,贯彻执行状况非常不好。这种情况导致的不良影响是深远的是广泛的是非常难以消除的。因此,笔者认为重塑劳动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是“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
二是做到真正的“以人为本”而不是“以法人为本”。当前的情况是,在许多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农民工工伤案件上,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感受的是冷漠是敷衍是站在用人单位角度说话。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对于劳动者都提出苛刻的要求,而对于用人单位多是听信顺从。讨好用人单位成为很多劳动行政部门的习惯性做法。这种状况必须纠正。我们不希望对于劳动者有过分的偏袒,但起码应该认识到普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起码应该做到公正执法。
三是做到真正的“仲裁”,让劳动仲裁程序多一点司法色彩,少一点行政色彩。仲裁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正裁决,对于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的地方性规定当然应该摈弃。特别是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更不能以政府会议研究、行政命令或者实际情况考虑的名义而任意变通。案件受理审理期限送达等程序性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劳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尽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少一点行政决定。毕竟是“仲裁”,要尽量做到名实相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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