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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   余伟安律师,男,1979年生,2003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获得法学学学士位;2005年2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5年10月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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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余伟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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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应有的三个转变

劳动行政部门应有的三个转变

2013年04月07日  

在为劳动者维权的法律实践中,经常会和劳动行政部门打交道。所以对于劳动行政部门以及由其实质管理的下属机构劳动仲裁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办理劳动案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就比较了解。个人认为,其所暴露的问题与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相悖,应该逐步得到转变。

一是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而不是以政行法或者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法治社会的需求,同时依法行政也是当今社会解决基层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而劳动行政部门(包括劳动仲裁委)是针对劳动者依法行政的窗口。当前的情况是,劳动行政部门迁就了当地之政事,很多情况是服从领导服从会议研究服从政府命令,以政行法,严重违背了依法行政。劳动法规很多程序性规定被置之高阁,特别是最近几年颁布的新法,贯彻执行状况非常不好。这种情况导致的不良影响是深远的是广泛的是非常难以消除的。因此,笔者认为重塑劳动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

二是做到真正的以人为本而不是以法人为本。当前的情况是,在许多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农民工工伤案件上,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感受的是冷漠是敷衍是站在用人单位角度说话。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对于劳动者都提出苛刻的要求,而对于用人单位多是听信顺从。讨好用人单位成为很多劳动行政部门的习惯性做法。这种状况必须纠正。我们不希望对于劳动者有过分的偏袒,但起码应该认识到普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起码应该做到公正执法。

三是做到真正的仲裁,让劳动仲裁程序多一点司法色彩,少一点行政色彩。仲裁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正裁决,对于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的地方性规定当然应该摈弃。特别是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更不能以政府会议研究、行政命令或者实际情况考虑的名义而任意变通。案件受理审理期限送达等程序性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劳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尽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少一点行政决定。毕竟是仲裁,要尽量做到名实相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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