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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   余伟安律师,男,1979年生,2003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获得法学学学士位;2005年2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5年10月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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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倒该不该扶?

老人摔倒该不该扶?

 

20131217  来源:法邦网-法邦时评 作者:余伟安律师 

 

导读:老人摔倒该不该扶?本来不该成为一个热门话题,现在成为了热门话题。这里面自然有一系列深层次的原因,包括中国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长期的医疗保障欠账、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严重焦虑等等,这些都值得我们研究解决。

 

最近有关老人摔倒该不该扶的话题被媒体广泛关注,笔者也想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老人摔倒该不该扶?即是道德问题,又是技术问题,同时也是法律问题。

从道德角度讲,我们 路遇老人摔倒应该及时出手救助。因为下一个摔倒的人可能是我们的亲人或者自己。如果漠视他人的生命,下一个因此而丢掉生命的人可能是我们自己。

从技术角度讲,2011年9月6日卫生部公布的《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虽然受到很多网友诟病,但从技术角度仍然有一定指导意义,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国人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很有必要提高一下。因为如果救人不当,也可能牵扯赔偿责任。

从法律角度讲,路人对摔倒的素不相识的老人并没有救助义务,这是肯定的。但是救助者和摔倒老人的纠纷却经常会发生,要预防和解决这样的纠纷,需要从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中找到好的方法。

针对摔倒老人的救助应该有一定的法律保障,国家在这方面应该完善法律制度。针对摔倒老人权益保障方面,我认为一方面完善救助机制,比如完善社区街道的志愿者网络建设,可以把那些遍布街道社区的治安联防员等人员发展或者培养为专业的志愿者,以为摔倒老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同时可以加大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从而化解老人的个体财务风险,也可以减少“讹人”现象的发生。2013年11月27日,北京市民政局宣布,北京市将依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老年意外伤害保险项目,虽是按商业保险模式运作,但有明显的普惠公益性质,政府也做了兜底保障。这是一个很好的做法,值得提倡。

针对救助者的见义勇为行为, 建议加强自身保护。在救助时及时拨打110让警察介入,同时拨打120让专业医护人员及时到现场救助。需要自己紧急救助的情况下,也尽可能的拍照录像,或者找其他证人到场。找证人最好是就近找那些公务执勤人员(交警、交通协警、治安联防员等)或者附近商户常驻人员(经营者、保安、门卫等)。另外要相信司法机关的智慧,相信法律的公正。不要高估了施救的风险,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受害人向施救者索要赔偿,就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是施救者的过错,所以并不是救人者会被简单地推定为肇事者,救人的风险并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大。目前被媒体广发报道的案例,大都也都是涉嫌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撞人的案件,是个案,希望大家不要个案判例影响,更不要受媒体不实报道的误导。

针对目前“老人摔倒该不该扶”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这一现象笔者想重点谈一些个人看法。

第一,“老人摔倒该不该扶”本来不该成为一个热门话题,现在成为了热门话题,自然有一系列深层次的原因,包括中国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长期的医疗保障欠账、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严重焦虑等等,这些都值得我们研究解决,而不只是一个简单的道德说教能够解决的。

第二,“老人摔倒该不该扶”暴漏出的“讹人”问题,本身已经严重地挫伤了很多人见义勇为的积极性,老百姓在思想认识上的改变很大程度上是被媒体不实的报道及个案判例误导的。所以,希望媒体能够客观反映事情的真相,不要为了赢取眼球而做不实报道,更不要由媒体做“判决”。也希望法院作为最后一道关口的司法审判关口一定要依法办案,同时公开相关信息避免大家的误解。

第三,负面影响很大的案件,比如彭宇案,大都涉嫌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撞人,并非一般的行人撞人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在案件处理上,适用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等规定,从原则上倾向于受害人本身是正确的,这是我们立法的价值取向。媒体对个案的不实报道,混淆了司法机关针对不同个案审判的界限,误导了绝大多数普通行人对于救人行为风险的判断,加重了普通老百姓对这类案件审判结果整体的担忧,这也反映了普通老百姓对于法律的无知和对于司法审判的信任感不足。

第四,尊重法院的审判活动,为司法审判营造宽松的氛围,远比查清“真相”更重要。在一系列“讹人”案件发生后,大家最关心的就是“真相”,但是大家总是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会听到不同的“真相”。媒体在报道的是受也总是强调“只有本人才知道真相”。但真相到底是什么,恐怕没有那么容易弄清楚。我们尽量找到真相,但很多情况下没有监控录像,没有证人,并不容易查清真相。特别是那些机动车与行人的纠纷,“撞了还是没撞”有时候很难说清。事故的发生大都市疏忽大意,正因为疏忽大意,所以开车的人不容易发现受伤者,而受伤者也很难知道自己是怎么被撞伤的,这才是绝大多数情况,所以才需要交警勘察现场,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而鉴定本身也只是一种意见的反映,只是接近真相,并不是真相本身。而且实践证明,人在很多情况下都容易产生错觉而得出错误的认识。所以,本人并不一定知道真相,我们不能简单地说肇事方撒谎逃避责任或者说受害人讹人,用这样非此即彼简单的道德判断来评价是非。从法院的审判来讲,只有经过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才是“真相”,有证据证明的才是“真相”,这也是法院判决的唯一依据。司法审判有法律理论,有审判经验,有举证规则,是一项专业的争议解决程序。我们要尊重法院的审判活动,我们要求查明真相,但不要一味地揪扯真相,否则只会给法院的审判带来负面影响,那样受害的永远是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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