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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   余伟安律师,男,1979年生,2003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获得法学学学士位;2005年2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5年10月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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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余伟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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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律师最新解读(2015) (下)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西安余伟安律师】修改前的《条例》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修改后的《条例》第29条明确规定为6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这从时间为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进行约束。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很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非常必要,但如果没有时间限制,这两种鉴定又往往是职工实现权利的程序障碍。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西安余伟安律师】修改前的《条例》第29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根据修改后的《条例》第30条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这样有利于统一支付标准,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以前支付主体为单位,单位占主导,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维护,劳资双方矛盾比较大。而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可以解决这个困境。 
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就医治疗原则上不受第二、三、六款规定约束,按照普通人就医标准。单位无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照统筹地机关和事业单位相关标准。举例:08年公布实施的规定有《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汉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延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等。例如西安市规定: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各地市、西安市内各区县30元(不含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社发(2013)4号”文件规定,2013年1月1日起住院伙食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天30元。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西安余伟安律师】修改后的《条例》第31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认定作出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此期间不间断工伤职工医疗费的支付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短则半年左右,长则一两年,此期间保障职工的治疗非常重要,是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的体现,也是行政行为确定力之法理使然。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西安余伟安律师】目前国家并无统一标准,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相应的标准。陕西省:《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陕人社发〔2010〕137号)。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西安余伟安律师】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4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很多用人单位只发基本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西安余伟安律师】生活护理费支付的前提是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提醒当事人如果工伤职工需护理,务必注意劳动能力鉴定表中护理级别栏中应注明护理级别。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西安余伟安律师】 重点理解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形: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 2、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单位补足差额;3、社保义务:单位未办理养老保险的,单位应补办。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西安余伟安律师】 重点理解:工伤职工在工伤待遇劳动仲裁中可以提出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等,如果未办理社保的,也可以提出要求单位补办社保等要求。注意:“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也是职工工伤伤残待遇的内容之一。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西安余伟安律师】《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西安市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的标准为:五级→24个月,六级→21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西安余伟安律师】职工工伤复发主要有三方面的待遇: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辅助器具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西安余伟安律师】重点理解:1、“停工留薪期”职工有权“停工”,应该享受停工的权利。2、第二款“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中“工伤”既包括原始工伤也包括未“停工”而新产生的工伤。3、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前死亡的是否可以享受第一款之待遇?答:因工伤原因死亡可以,非因工伤原因死亡是否可以无规定,笔者认为不能完全否定。4、五级-十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如何处理呢?值得研究。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西安余伟安律师】举例:《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2008]63号)以及《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西安余伟安律师】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其工伤待遇完全享受的前提是宣告死亡。就是说,先可以领取一半,另一半需要等事故发生后两年多时间后方可领取。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西安余伟安律师】正确理解:停止享受的意思是以前享受过的或者能够确定可以享受的继续有效。举例:职工手指断离,拒绝接指治疗的,停止享受伤残待遇。修改的条例删除了“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西安余伟安律师】 重点理解: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举例:张三为甲单位员工,承包了第一车间,后车间员工李四工伤,因为李四的劳动关系在甲单位,所以由甲单位承担李四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西安余伟安律师】除非职工实际参加出境国家或者地区工伤保险的,否则工伤保险责任关系依据中国法律处理。现实中会有这样的情形出现:职工出境工作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按照当地法律规定不属于工伤,而按照中国法律属于工伤,如何处理?答:原则上按照当地法律办理。如果显失公平,则可以参照中国法律适当判处。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西安余伟安律师】新认定的伤残等级只是针对新伤认定的等级,而不包括旧伤的成分,也不参照旧伤。举例:余伟安律师曾经办理过一个残疾人工作中再次因工受伤致残的案例,该职工旧伤为左眼眼球被摘除,工作中右眼又受伤失明,最后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处理中并不考虑旧伤。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西安余伟安律师】如果经办机构不履行以上职责,利害关系人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西安余伟安律师】举例解读:1、《关于公布陕西省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21号):陕西省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排名不分先后):陕西省假肢中心、陕西省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西安博奥假肢医疗用品开发有限公司、德林义肢康复器材(成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福音假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海虹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 
2、《关于公布西安市首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的通知》中公布了西安市首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西安余伟安律师】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协议的性质,法律目前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通过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应属于行政合同。而且,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其救济程序为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行政诉讼。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西安余伟安律师】劳动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西安余伟安律师】如何定期?法律并无规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西安余伟安律师】 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都有相应的监督职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西安余伟安律师】 公民的举报权。可以通过《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陕劳社发(2009)2号)加深理解。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西安余伟安律师】 工会的监督权。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西安余伟安律师】 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待遇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西安余伟安律师】修改后的《条例》第55条增加了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形。就程序选择而言,根据修改前的规定,当事人对这些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之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修改后的规定,当事人既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又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还可以先提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增加了当事人的选择权,缩短了救济程序,提高了救济效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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