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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   余伟安律师,男,1979年生,2003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获得法学学学士位;2005年2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5年10月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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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余伟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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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滩踩踏事故民事赔偿法律问题漫谈

上海外滩踩踏事故民事赔偿法律问题漫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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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31日晚2335分许,上海外滩陈毅广场发生拥挤踩踏事故,截止目前,致36人死亡,47人受伤,令人震惊。想起上海2010年“11.15”静安火灾事故,又想起西安2011年“11.14”嘉天国际爆炸事故……作为一名长期关注侵权损害赔偿法律事务的专业律师,想借此谈谈与本案有关的侵权民事赔偿法律问题。

    此类重大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都会积极善后,然而我们在民事赔偿问题上听到的更多的是政治的温情,缺少的是法律的理性。此类重大事故发生了很多,基本上都得到了妥善的处理,然而很多事故善后对于纳税人来讲,仍然是一笔笔糊涂账,因为,我们没有清晰地看到民事赔偿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特别是针对个案的公平;我们也没有弄清楚政府埋单的原因,特别是有些事故的责任人明显不是政府。

    我们常常能够听到“赔偿没有明确标准”、“赔偿将参考某地某事故赔偿标准”以及“赔偿方案正在报批”之类的官方之说,难道这样的事故真的没有明确赔偿标准吗?

    我们常常看到政府全方位地做善后工作,权利人可能拿到了很多钱,但谁又能分清楚哪些是法律范围内的民事赔偿款,哪些是****的补偿,哪些是政府救助金?

    我们常常关注于受害人得到赔偿款的多少,但忽视了法律上真正的赔偿义务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政府作为赔偿义务主体是否真的名正言顺?

    这一系列的问题,我们还是从法律中寻求答案吧。

    一起安全事故发生造**身伤亡,从民事责任角度思考,首先就是要用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进行排查和梳理;8711日后有《民法通则》规定,200451日后,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201071日之后,又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以说,安全事故死亡赔偿有标准,而且在法律层面越来越明确。所以,我要说的是,赔偿从不缺标准,因为法律一直有而且在完善。我们在遇到此类事故的时候,不管是政府还是老百姓,都不需要在法律上感到的无助和恐慌。201071日《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就是按照《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所以,赔偿就是依法赔偿,而无需强调“参考某地某事故赔偿标准”,因为我们不用“判例法”。

    处理此类安全事故,难的不是如何确定赔偿标准,难的是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人,但这不是立法层面的问题,是司法实践操作层面的问题,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人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衡量过错,需要考虑归责原则的,这是最难的。政府善后过程中,因为政治维稳等因素,往往在确定真**律上的赔偿义务人之前就大包大揽给予权利人进行赔偿,而赔偿之后,无论是赔偿权利人还是其他人都不会关注于真正的赔偿义务人是否得到了民事责任追究,因为善后之后,有另外更引人注目的焦点问题,那就是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追责及刑事责任追究问题。一起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我们看到了行政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追究的清晰画面,但在民事追责上看到的是和稀泥。政府组织的善后小组筹钱善后,赔偿权利人往往只得到钱,但很难得到法律上的名正言顺;我们不得不问,这种赔偿到底是政府为赔偿义务人垫付,还是政府自认为就是赔偿义务人而担责,亦或是两者兼有之或者其他云云。表面上,权利人在经济上及时得到赔偿,但政府这种不清不楚就埋单,而且往往是赔偿补偿不分,对于真正的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和纳税人都是一笔糊涂账,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做法。长此以往,普通公民在面对这种政府参与赔偿的重大安全事故中,都会失去对法律和司法程序的依赖而盲信于政府权威,或者奢望于政府的特殊权力,这其实都是对法治的极大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都赋予了政府相应的权力和职责。但在民事赔偿问题上,政府没有当然的赔偿义务,也没有权力代替司法的审判。我要说的是,如果政府有民事责任就名正言顺的承担民事责任,有多大责任担多大责任,不要用****成为赔偿责任的遮羞布,也不要用政府救助敷衍赔偿责任的理所当然,更不要用捐款救济把法律上应该的赔偿变成一种政府对公民的施舍。替真正的赔偿义务人出钱了,那就得说明是垫付,而且要追偿,要让公众知晓;如果是自己的责任,不但要勇敢于承担,还要让赔偿权利人知晓,让纳税人知晓。

    关于上海外滩踩踏事故赔偿事宜,我很关注且期待依法进行。

    公共场所有安全保障义务,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安全事故致人伤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已经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公共场所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对于赔偿项目和标准,《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上海外滩踩踏事件的赔偿法律问题,我们可以理清:

    首先,赔偿义务人是谁?通过网络搜索到2015上海外滩跨年4D灯光秀活动主办单位:上海市旅游局、黄浦区人民政府、上海广播电视台,新闻报道说今年灯光秀已经改变场地了,但是又没有完全尽到告知民众的注意义务。加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管理不到位,导致踩踏事件,所以赔偿义务人是可以明确的。当然,在这些责任人中,可能责任有轻有重,可以由相关部门彻底调查给予划分。

    第二,关于责任,应该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不是补充责任。因为一方面责任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很难明确有加害行为的第三人。

    第三,对于死者家属的赔偿项目及标准:赔偿项目一般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有被抚养人的,还要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另外,受害人救治过程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死亡前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都应列入赔偿项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除了死亡赔偿金这个项目,其他的赔偿项目及标准因个体权利大小不同,不同的权利人在法律上应该得到不同数额的赔偿金。

    所以,我很期待政府在处理民事赔偿问题上能够依法进行,能够考虑纳税人的感受,能够尽量考虑权利人个体的公平。最关键的,要让老百姓知道政府是如何依法处理的,要让老百姓知道权利人依靠法律得到了赔偿,而不是依靠其他力量。

    民事赔偿问题上的名正言顺很重要。

[作者:余伟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最初发表于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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