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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   余伟安律师,男,1979年生,2003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获得法学学学士位;2005年2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5年10月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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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余伟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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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学习及案例研讨会(发言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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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学习及案例研讨会(发言实录)

时间:20151224

主持人:余伟安

参会人员:田卷鹏、王科、李建科、贠梦辰、姜月月、刘瑞、田虹、金凌

余伟安:我们今天召开这个学习研讨会,希望大家认真学习。记得之前在上海进行学习培训时,其中有一位东方大律师讲到上海倒楼事件,上海楼塌之后,有许多人信访,这就是生产安全事故。这位律师组织十几位律师组成律师团提供法律服务。在整个服务过程中,出具了25份法律意见书,当然这25分意见书并不全是以法律意见书的名称来体现的,很多写的是律师意见书。还有的是给市长写信,写信仍是一种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服务过程中大量的还是咨询意见,这种服务形式也是给咱们提了一种要求,要让你的服务有价值、有效益,还是要以书面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团队中不同律师有不同的职责,专门有律师在网上处理不当舆论,并且引导舆论。今天我们说很多案例值得我们思考,特别是天津事故、山阳县滑坡事件类似的大事故,首先要防控的还是刑事风险,还有其他风险,比如吊销营业执照,追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这是从企业角度,从政府角度讲,主要是重要官员罢免,社会稳定和谐,更严重的是追究其他刑事责任。

余伟安:下面我们学习一下司法解释,我牵线带头,随后我们一起研究学习......第一条至第四条可以看出以下分类: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重点是实际控制人也须承担责任......第五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之前我们有一个类似的案件,检察院定的交通肇事罪,其中有一个人明知他人没有驾驶证仍指使其驾驶车辆,检察院量刑可能在1年以下,当事人觉得太轻,我们认为当事人的意见也有道理,为了顺应当事人的需求,我们建议我们对此出具法律意见,就“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名的构成做了分析对比......下面我们可以就案例和司法解释结合来谈谈......(大家各抒己见,畅谈案例处理)

贠梦辰:按照余老师要求,我做了一些准备,下面我来发言。(详见“附件”)

余:第六条直接规定量刑标准,参考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规定。在实践中,大多企业试图通过隐名股东逃避法律责任。下面田老师谈一下自己的想法。

田:通过今天的学习,把想法向大家说明一下:主要是从三方面出发:第一、我们为什么要学习该司法解释;第二、该司法解释的变化;第三、该司法解释与我们的关系。

第一、我们为什么要学习:历年来,安全生产在政法院校的学习中和司法实践中并不是一个主要的命题,过去刑法对侵犯公共安全、财产,职务犯罪等,对安全生产方面规定的犯罪较少。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该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话题,对社会稳定相关。今年关于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天津爆炸”、“陕西山阳”,只不过陕西对该问题舆论处理妥当,表明上解决较好,但实际上政府至今仍为解决。天津问题和这个一样。为什么要学习这个安全生产,通过现在来看,法律规定已不片面,每个行为可能涉及到行政、民事、刑事等多个领域。咱们上次学习的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如何区分。结合安全生产,比如获得矿产“干股”或通过企业奖励成为股东,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要区分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控制人。

第二、如何学习:首先要把刑法相关安全生产条文学习;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加强危害安全审判刑事意见,该意见从层级上比解释低一些,这次的解释是两高颁布,但意见为该解释打下基础;201354日最高法院颁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适用法律,安全生产涉及的范围较广,不是仅仅是生产企业。当时发生雁塔幼儿园药品事件,但在仍未平息。药监局、食品监督局、公安局等在实际中有着不同的职责,安全生产的问题一旦涉及,从社会管理范围层层面面。上次在淳化发生的交通事故,就是乘坐一些老年人,驾驶的是报废车辆,有的追究了刑事责任,甚至连车托都追究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他有职务的都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这就是重大安全事故的特点,每个人都能涉及其中。因此、如果要学习安全生产,要综合学习。

第三、安全生产与律师法律服务的关系,关系有多大。从法律服务层面,首先是受害人;他们找我们咨询。最近发生的“深圳滑坡”,该地区的土地管理局规划局、建设局的政府官员是不是构成滥用职权罪、渎职罪还有没有贪污罪、受贿罪。从受害人的角度,是否要求赔偿。从律师的业务,负责的范围比较广。其实,交通事故也属于安全生产法范畴,尤其是涉及较大事故,只是立法时专门将它提出来,道路交通安全法。

王科:我大概看了看司法解释,就发现了几个突出的地方。第一犯罪主体扩大,责任进一步细致,量化。第二、范围扩大其中负有管理、维护,负有报告责任人员。最近“电梯吃人”事件,谁负有报告义务在实践中区别有难点。作为一般的卖场人员是否具有报告义务,另外作为消费者是否有报告义务,在实践操作中有困难。因此,企业、政府部门对人员的职责应进一步细化,为追究安全责任做好基础。另外一点、“投资人员”范围较广,作为企业的一般投资人员没有实际参与经营管理,但获得投资利益分红,因此,也应承担一些风险。

余伟安:新司法解释一出,从某种角度来说,给很多人赋予安全责任,每一个环节都有,对风险防控有一定的难度。从我们法律的服务讲,我们的服务市场也有所增加。比如,从政府部门来讲,对这类事情很敏感,很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澄县“硫磺矿”事件出现后,安监局局长,副县长都被处理,后公司被吊销。事故报告对责任的划分非常具体,而且检察院对此事件的分析非常细致,从安全角度来讲,投资是否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到位有没有安全员等;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有责任人;教育赔偿是否到位;应急预案是否到位,一层层剥离。

 

 

 

附件:贠梦辰律师发言材料

商洛市山阳县“8.12”特大山体滑坡事故、深圳市恒泰裕工业园“12.20”山体滑坡等相关事故,应当结合国土资源等相关调查部门的最终结论,对滑坡事故进行定性。现以该类事故多为自然灾害表因,人为因素主因,分析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对涉事企业而言:

1、刑事责任常涉及的罪名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134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135条;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13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114115条;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346条;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刑法》125条。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通常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01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一是对事放责任单位最高罚款金额可达到2千万元,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此外根据不同情形分别给予撤职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道德,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这里公司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也可能涉及降级、处分以及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放纵走私罪等)。

2、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损企业、个人等因事故引起的各类损失,均应由侵权的相关企业予以赔偿。

3、行政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处以降级、撤职处分、责令改正、罚款、停车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关闭、吊销有关证照等措施。

二、对相关审批监管职能的政府职能工作人员、负责人而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弊,对发现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

三、对涉事企业及受损企业员工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各地实施办法,对于涉事企业及受损企业的员工,依法应当申请工伤认定,保障受伤害员工的基本权益。

四、政府的补充补偿的责任:

参照上海踩踏事件的处理方式,在涉事企业财产和保险赔偿都不足以赔偿全部受害企业或个人的情况下,鉴于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存在重大监管、以此事件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情况下,政府部门可能会遵循例先例采取热付的方式向受害者进行足额补偿,保障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五、除上述内容外,此类事故也有可能涉及到保险合同纠纷、继承、救助捐赠管理等法律问题,此类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存此不再赘述。

目前我国对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已经相对完善,但我个人认为,企业是否严格遵守、自律,将责任不只定格在书面、会议、口头,保证自觉行为是实施安全生产的基础。同时对于涉事企业的管理处罚,行政部门怎么处理涉事企业、以什么依据处理涉事企业、普通民众如何监督,这一系列问题应当公开透明。让权力部门在阳光下运行,才能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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