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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   余伟安律师,男,1979年生,2003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获得法学学学士位;2005年2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5年10月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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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余伟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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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社会:医患间的步步惊心

法眼看社会:医患间的步步惊心

2011110310:3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栏目名称:法眼看社会

主题:医患间的步步惊心

嘉宾律师: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

本期策划:张倩

本期介绍:

医患纠纷历来是让人头疼的问题。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相信医生,按照医嘱吃药看病才可以药到病除。不知何时开始,医生与患者间最基本的信任荡然无存。近日,一个家长为了给孩子看病,将医生的话“句句录音”而医生为了分清责任以免纠缠让家长“步步签字”。看似一场闹剧,其实伤了多少人的心。

为此,《法眼看社会》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的余伟安律师。

余伟安律师

访谈内容:

【法眼看社会】余伟安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社会》。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余伟安律师】大家好,我是西安的余伟安律师,很高兴和大家在一起交流。

【法眼看社会】医患纠纷引起的社会问题不能说越来越严重,但是确实一直存在着。先不说“八毛门”的荒诞,就是现在媒体报道的“步步签字”“句句录音”也多多少少引起了人们的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的医患纠纷?是源于人们的不理解,不宽容还是有其他不为人知的原因?

【余伟安律师】医患纠纷是社会众多矛盾的一个缩影,充分体现了当前社会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危机。可以说诚信危机是医患纠纷越来越多的根源。另外,医院人文关怀不足是造成医患关系不够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医患纠纷第三方沟通调解机制不到位,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法律混乱,医疗保险缺失,《侵权责任法》对举证责任的新规定等问题客观上对医患纠纷的增多都有一定影响。

【法眼看社会】在各种报道中,“八毛门”的火爆是源于公众及媒体将患者首先置于弱势群体才引发的强烈争论,在医患纠纷中患者一直被冠以弱势群体的原因是什么?

【余伟安律师】我个人的看法,把患者冠以弱势群体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1、患者和医院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患者对于医疗救治过程信息掌握程度明显低于医院,所以导致了地位的不平等,一旦发生纠纷,很难从医疗专业角度维权。2、患者和医院有一定隶属关系,虽然患者是消费者,从法律角度讲和医院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这种特殊的契约关系会让患者和医院形成一定隶属关系,因为患者希望获得救治,有求于医院,大多数患者在整个医疗过程基本上无法做出有意义的选择,只是被动的接受。正如我们中国人常说的一句话,没有人在看病的时候讨价还价,这就充分说明了这种隶属关系。3、患者和医院经济力量有很大的差距,绝大多数患者的经济力量都比医院要弱很多,所以在处理医患纠纷时患者一方缺乏经济支持,缺乏自信。

【法眼看社会】但是,我们经常看到,护士医生被患者家属殴打,辱骂,甚至有时会发生故意伤害致死的恶性案件。发生医患纠纷时,作为患者家属应该按照什么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余伟安律师】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患者可以选择三种合法的方式:一是协商私了;二是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双方之间的争议;三是通过诉讼解决。

【法眼看社会】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怎样才可以最大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走司法途径是否得承担举证责任?

【余伟安律师】对于患者维权,我有几个操作性很强的建议:一是患者保留好病历等所有相关证据,为维权打好基础;二是借助一切可以借助的力量,增强自己的力量从而与医院抗衡,比如尽量请专业律师指导或者代理;三是依法维权,避免过激行为,不要因过激行为激化矛盾从而给自己带来其他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如果走司法途径,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由患者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说患者举证责任加大对患者是不利的。

【法眼看社会】发生医患纠纷时,医院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余伟安律师】针对医院我提三个建议:首先,医院应该保留好相关病历等资料,以备鉴定或者诉讼所需。二、医院应该积极应对患者的维权的行动,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避免患者过激行为。三、充分利用法律程序和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技能解决纠纷,或者通过律师解释或者通过法院判决,更好的化解与患者的纠纷。

【法眼看社会】近日,浙江省湖州市中心医院为了避免纠纷,推出医疗公证制度,对6类危重病人实行先公证再手术。这种公证制度是否真的可以减少医患纠纷?

【余伟安律师】我看未必。因为诚信危机是根源,医患双方缺乏诚信,公证会带来新的诚信问题。

【法眼看社会】在发生医患纠纷时,有很多患者不治身亡的案例。近日,“辽宁首例医疗事故罪主刀医生被判实刑“的报道引起了很多网友的注意。什么是医疗事故罪?会不会发生界定不清的问题?

【余伟安律师】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应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现实中界定的难点是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法眼看社会】国外的医疗事故有什么好的保障措施可以借鉴吗?是否医疗改革之后,医患纠纷就会少一些?或者说双方是否就会更宽容一些?

【余伟安律师】在这里我想讲一个美国的案例,其做法完全可以借鉴。一名69岁的妇女在西雅图一家医院接受脑动脉瘤修复手术。手术结束时,她被注射了一种以为是无害的X线造影剂,而实际上是一种有毒的消毒剂。虽然“亡羊补牢”,但两周以后,这名女患者死亡。

这家医疗中心的做法是:除了救治之外,采取了一项坚决的行动,即在这名患者死亡之后,用一份内部备忘录公布了错误发生的详尽细节。在这份备忘录中,医疗中心承认:这是一起严重的伤害,以致于患者丧生,但其实是一个可以避免的错误。也许因为这种敢于对自己医疗错误进行公开披露和分析的行为,患者家属和媒体竟然不加质疑地认同了犯错误者的诚意、解释和道歉。

这家医疗中心还诚恳地表示:“这起事件并非哪一个人的责任,我们全体人员都有责任。”“虽然是这名技术人员没有识别、没有尽责,但是我们连同整个医疗团队都需要再教育。”“我们能够表达真诚歉意的惟一途径是,尽可能在我们的系统中预防医疗错误。”这家医疗中心从此改变了医疗系统中的一道程序:不允许两种颜色相同、容易混淆的溶液放在同一个台面上。

这种集体负责的原则曾经被指责为缺少个体责任的明确性,有可能导致丧失归责。但是从1999年以来,美国医学研究院兴起的“患者安全”理念则认为,单个人永远无法摆脱“犯错误的天性”。把医疗作为一个系统来审视时就可以发现,因为一个人的失误引起整个系统出错,导致患者丧生。所以,要保证患者安全,就要致力于改善系统,要对已经发生的错误通过通报、分析、反馈、处理,从而使未来可能发生的错误经过屏蔽、过滤、删除、修正,被改善后的系统等,拒之门外。这种全体的、集体的观念就是系统观念,使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公众面前不仅更有责任感,而且还为以后如何担负责任指明了方向。

医患纠纷要减少变少,不能单纯的依赖医疗改革。这是首先要明确的。从长远讲,医改对于缓解医患矛盾,减少医患纠纷大有裨益,但短期内是否会看到医患纠纷明显减少,我们只能拭目以待了。

【法眼看社会】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余伟安律师】我希望医患之间多一些诚信,多一些沟通吧。

【法眼看社会】再次感谢余律师的参与。如果有网友还需要进一步的咨询,可以拨打余律师的电话(18966826186)进行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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