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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   余伟安律师,男,1979年生,2003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获得法学学学士位;2005年2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5年10月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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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南京劫持人质案与以人为本

8.30南京劫持人质案与以人为本

2011年09月14日  来源:法邦网-法邦时评 作者:余伟安律师   

以人为本,并不是用嘴来说的,而是要靠行动来实现的。有时候,实现起来很困难,特别是在遇到某些突发情况时,非以人为本的习惯性价值观和习惯性思维往往起了决定作用。所以说,以人为本上升为习惯才是长久之计。8.30南京劫持人质案就是一个很好的反面教材。

南京警方在谈判并未失败的情况下,射杀劫匪时误伤人质,造**质重伤。最后虽然擒获了劫匪,但丝毫看不出成功和高明的地方。两此射击都未对劫匪造成重大伤害,都不足以使劫匪丧失对抗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劫匪没有被激怒没有杀害人质,主要原因在于劫匪是初犯,对于这样的大场面从未见过,人质中弹后鲜血淋淋,自己当时有点被吓蒙走神,所以南京警方伺机擒获劫匪可以说已是万幸。表面上看,南京警方的做法确实缺乏智慧,行动鲁莽。但深层次讲,这和理念价值观习惯性的思维有很大的关系。我们不能不怀疑,警方破案立功之心切占据了警方思维的第一位。

记得看过很多香港电影,里面也有警察解救人质的片段,无不传达着解救人质第一的理念。记得,电影中一个老警察讲到,选择击毙劫匪的方式实在是穷尽其他方式最后的选择。一般情况下,尽量不要开枪。开枪射击失败容易激怒劫匪杀害人质,也容易误伤人质。即使能够将劫匪一枪毙命,但击毙劫匪时的枪声以及血管爆裂惨不忍睹的场面很容易造**质因惊吓而死亡或者产生精神疾病。可以说,警方不但要考虑人质当时的生命安全也应该考虑人质今后的健康状况,主要是精神心理的健康。如果我们警方能够为人质的安全及健康考虑这么细致的话,南京警方的类似悲剧就不会再重演。

(西安-余伟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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